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要求,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特设立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促进工程中心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陆地交通灾害防治技术领域的科技进步。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科学技术评议及咨询机构,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科学研究方向及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审定重大课题研究方案,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方针政策、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对工程中心科技工作发展方向、产业化方向以及实验室的长期工作任务、建设规划提出咨询建议。
第五条 指导工程中心科技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审议工程中心开放基金指南,审定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课题。
第六条 受工程中心委托,向工程中心提供本行业重大科研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态势咨询。
第七条 对工程中心的市场、培训、服务等其他科技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八条 受工程中心委托,对工程中心申报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咨询和把关,对工程中心承担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评估。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工程中心开展研究。
第十条 讨论工程中心提出的有关科技问题。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由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技术管理水平、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代表性的专家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根据情况可设立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总数不少于21名,秘书1名。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学科相关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带头人;
2.长期在相关科研领域从事科技活动及管理,成绩卓著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
3.学风严谨,作风正派,讲求民主,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强。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知名专家;
2.有突出贡献的或有一定专长的科技工作者或科研管理人员;
3.关心并支持工程中心的发展。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尽可能来源于本领域不同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及各委员的产生,可由同行专家推荐、工程中心主任提名,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聘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技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含视频会议等)。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通过决议时,须获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在通过重大决议时,须有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书面投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可视工作需要召集技术委员会临时会议,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亦可采用书面通信方式,向工程中心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关注和跟踪国内外重大科科技进展,对重大问题应广泛听取意见,从技术、经济诸方面对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工程中心各部门就审议的问题提供详细情况、资料和报告,并提交咨询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问题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自动退出技术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在履行咨询评议职责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技术委员会委员提出建议,由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委员)审签交工程中心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技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即日起生效实行,解释权归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
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