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oratory management 研究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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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国家工程实验中心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中文全称为“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Ge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Technology in Land Transportation。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由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发改办高技 [2012]2498号),经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化整合后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发改办高技 [2021]1022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建立、交通运输部负责行业指导。工程中心由西南交通大学作为牵头建设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共建单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单位。
    新增联合共建单位或原联合共建单位退出,需由理事长单位提出动议,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本章程为理事会的行为准则,对理事会成员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国家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七条  工程中心定位为: 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四个面向”,特色突出、装备先进、管理科学、国际一流的陆地交通灾害防治技术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我国陆地交通灾害防治领域基础理论创新、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试验平台建设、先进装备研发及产业化、规范标准编写、高端科技人才培养与科技传播的重要基地。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业务范围是陆地交通灾害防治技术研究、相关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以及科普等,主要包括:

(一)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

(二)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咨询;

(三)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检测与监控;

(四)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五)陆地交通灾害防治方面的科普。

第九条  工程中心在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不违背宗旨,不 超越业务范围。工程中心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致力于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工程中心设立理事会,是工程中心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西南交通大学、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磁浮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科而泰环境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新增副理事长单位与理事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也可由七个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单位联名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负责修改工程中心章程,制订工程中心发展规划、目标和重点研究领域 ,审定工程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工程中心建设、关键仪器设备购置等重大事项;负责聘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顾问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工程中心负责人;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报告国家工程中心工作进展情况。
    若中心主任、副主任另有工作安排,不适宜再担任时,可由理事长单位临时聘任主任或副主任,在理事会会议时重新聘任。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对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考核以及对重大项目负责人等工作人员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向理事会提出继续聘任或解聘的建议,确保理事会确定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负责决定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经费的使用,并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报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牵头建设单位和联合共建单位提名,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四年。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咨询机构。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对工程中心的发展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技术发展动态提供咨询和建议;负责确定工程中心的科研方向、协调开放事宜和成果评价,并向理事会提交年度重大立项、成果评价审议报告。对工程中心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设立顾问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发展指导机构。

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对工程中心重大的发展方向提供思路、方案的指导;为工程中心提供各种资源,促进工程中心的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下设综合管理部、研究与开发部、设备与试验部及成果转化中心等部门。工程中心可根据发展需要,在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单位设置分中心。分中心隶属工程中心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分中心的日常运营工作,需定期向工程中心汇报,接受工程中心的考评、监督及工作要求。

工程中心的日常运营工作由理事长单位设立的陆地交通灾害防治技术研究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必要时设置常务副理事长,理事若干。西南交通大学为理事会理事长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磁浮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科而泰环境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奥思特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为理事会理事单位。工程中心理事会换届或改组均不涉及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七条 理事长是工程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牵头建设单位委派并经过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三)重大事项的提案权;

(四)代表工程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实验室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必要时设置执行主任。主任、副主任及执行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推荐,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职权:

(一)对工程中心规章制度修订、内部改革方案制定与变更等重大问题有建议权;

(二)按照理事会的决定,任免工程中心中层干部,对在职人员实行优化组合,按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建议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人事权;

(三)在财务人员的协助下,依法管理好工程中心财务与国有资产;

(四)主持工程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审批计划和总结,考核工作成绩,实施预定政策等;

(五)根据理事长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策采取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方式,以简单多数决定通过或否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工程中心的管理;

(二)按照约定享有知识产权;

     (三)优先采用、推广工程中心的科技成果,优先权不能超过主要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  联合共建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通过工程中心进行试验研究,在使用仪器设备及获得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方面享有优惠 ;

(二)了解工程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就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申请加入或者退出理事会均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投资、行业主管部门投资;

(二)国家及省部科技计划专项科研经费;

(三)各理事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的投资和研发项目经费;

(四)工程中心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收;

(五)牵头单位自筹资金资助;

(六)社会捐赠。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工程中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财务负责人由实验室主办单位委派。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接受捐赠、资助,所得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工程中心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主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报请工程中心牵头建设单位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工程中心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实验室发起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 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登记,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工程中心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 登记。

第六章 工程中心终止和终止后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工程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中心发起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国家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无法执行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程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国家发改委决定撤销;工程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停止开展业务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程中心申请注销登记前,须由工程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和联合建设单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工程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审查。审查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有关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工程中心自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发出注销证明文件之日起即终止。

第四十条  工程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有关单位登记管理局、工程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和联合共建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章 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

第四十一条  工程中心室知识产权工作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指南,以“尊重知识、鼓励创造 、保护知识产权”为宗旨,以《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

第四十二条  工程中心科研项目是指以本中心为承担单位研究开发的科研课题,包括工程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和联合共建单位承担且纳入工程中心管理的科研项目,理事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工程中心开展的研究、试验项目,以及工程中心自行设立的开放基金。

第四十三条 工程中心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包括研究内容、进度要求、经费预算、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工程中心科技成果包括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图纸)、专利、计算机程序、工法、通过科技成果 鉴定的科技成果及获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部级科技 奖励的成果等。工程中心科研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属完成单位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陆地交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国家工程工程中心”中英文名称;发明创造人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7日工程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工程中心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